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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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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前往内地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双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双方自愿登记结婚;3、双方现均无配偶;4、双方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准予登记。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准予登记,在进行涉外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机关会当场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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